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400243615803310102010000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9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号楼1楼出入境办证大厅H6-H9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12367;021-12345
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对外接待窗口以及各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接受咨询。 点击查看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分类
证件办理 出境入境
基本编码
310102010000
实施编码
1131010400243615803310102010000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040024361580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400243615803310102010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审批对象
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外国人
通办范围
全市
行使层级
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国家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外国人停留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国人办理停留证件
审批条件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4、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 5、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6、具有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审批内容
外国人停留证件延期、换发、补发
权限划分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外国人停留证件的审批
必须到场说明
出入境法规定本人到场办理并采集相关生物信息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一、材料要求: 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一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寸、免冠、无修改、相约冲印、无污痕)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一)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根据入境事由,参照相关签证办理告知单,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二)外国船员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船舶代理公司证明函件,以及已经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船、车)票;随行家属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自备
船舶代理公司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三)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四)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的,应当提交居留事由已终止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五)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须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包括副页)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政府部门核发
相关的卫生等政府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六)提交证明其它停留事由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4、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 5、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6、具有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决定
4
部门负责人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4、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 5、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6、具有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0
发证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停留)
1.窗口自取,2.物流寄送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9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号楼1楼出入境办证大厅H6-H9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停留证件是否可以转为居留许可?
一般情况下,只有停留(人道)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事由转为居留许可。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居留事由终止后超过10日前来办理停留证件。 正确做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在居留事由终止后10内办理。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停留)
1.窗口自取,2.物流寄送
领取无时间规定;物流寄送为制证后第二天由EMS寄送
证照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环节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停留)
发证环节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否
无
无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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